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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自殺保險到底賠不賠】
大家都知道人有百百種,每個人對痛苦承受度都不一樣,
很多人受不了壓力就會想要跟這個世界說byebye。
也因此自殺成為死亡國內高居下不下的死因之一。
今天的頭版新聞我們看到了令人遺憾的消息:
台北市議元李新墜樓身亡。
有人私信問我:『這樣的狀況,保險會理賠嗎?』
我們要先判斷和調查是否為自殺,在墜樓的情況下,
可以理賠的險種只有『壽險』和『意外險』。
舉個例子:假設今天我家貓咪貪玩跑去陽台窗戶外面玩,
我為了抓猫咪回來,自己不小心失足墜樓(也太倒霉了),那麼我曾經買過的壽險和意外險,統統必須賠賠賠賠給我!
但是如果今天我失戀很痛苦,就算家裡的貓咪很萌也安慰不了我,我自己不用追貓咪就跳陽台自殺而死(歪腰,希望下面的路人沒事),那麼意外險當然不會賠給我啊!
壽險的意義是:
『無論哪種方式死亡,只要要保人身亡都會賠款,
唯獨自殺這件事,需要兩年後才能賠出來。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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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,《5283保險小教室》帶大家來看看複雜到不行的保險條文:
(我知道你想把眼睛蒙起來不想看,但為了經營粉絲頁,我還是把條文列出來讓你看清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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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害保險除外責任(原因)
根據示範條款的說明,只要能證明是故意行為或者犯罪,就與不賠!
第七條
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、殘廢或傷害時,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
一、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。
二、被保險人犯罪行為。
三、被保險人飲酒後駕(騎)車,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。
四、戰爭(不論宣戰與否)、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。
五、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、灼熱、輻射或污染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。
自殺何以自除外責任中免除
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,原則上被列為保險人得以拒賠的除外責任,
其目的就是在防止因圖謀保險給付而萌生短念,造成難以挽回的悲劇;
且自殺不僅違背善良風俗,更具有道德危險的性質,同時被保險人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,也與保險契約的本質精神不符(參考保險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九條),故如不讓保險人可以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話,則難保人壽保險制度被不當利用。
然而,自殺雖然具有道德危險的性質,但是好生惡死實在是人之常情,被保險人之所以甘願自我犧牲,必有其萬不得已的苦衷;而且依據心理學研究的結果,自殺常出於一時衝動,時日一久多能沖淡自殺的念頭。
若自訂立保險契約二年後仍能不改變當初自殺的「原意」而付諸實行者,實有萬不得已的苦衷。所以法律乃准許該項約款發生效力,縱被保險人故意自殺,保險人亦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。
僅適用人壽保險契約
由上述兩項規定及前述說明可知,只要保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後超過兩年以上時,即使被保險人故意自殺,保險公司仍須給付人壽保險契約的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。然而,須特別注意的是前述規定僅適用於人壽保險契約,並不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在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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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看完這段複雜的條款有沒有稍微明白一點?
在這邊也呼籲大家:
面對巨大壓力的時候,
慢慢走,真的沒關係,
不管用多慢的步伐,走出來才是最重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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